換外勞、換仲介怎麼做?家庭雇主轉換外籍看護與更換仲介指南(2026)
搜尋「換外勞」時,先分清楚:你想結束的是與外籍看護/家庭幫傭的聘僱關係,還是與仲介的委任關係?兩件事的程序、費用與照顧銜接不同。
先講結論
想換人
- 先談清楚問題,再協商合法終止與轉換。
- 合意轉換、三方接續、期滿轉換,各有程序。
- 先安排照顧空窗;新人到職須符合許可與名額。
先確認是不是溝通誤會:交代聽錯、語言不通,可能讓雙方以為彼此不配合。先用對方母語說清楚規矩與作息,再判斷是否真的不適合。
想換外籍看護/幫傭
本段固定連結:#change-caregiver先判斷:沒聽懂,還是真的不適合?
把讓你困擾的情況寫具體:哪項工作、何時發生、原本怎麼交代。用對方母語說明後,請對方回述一次;也可請仲介協助翻譯與協調。若涉及契約或權益爭議,可直接找1955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協助。
依據:1955官方服務說明 諮詢與申訴服務。需要在 LINE 說清楚作息與家中規矩時,可用「翻譯小幫手」協助母語溝通,也可先參考 母語照護用語。
在 LINE 使用翻譯小幫手 →合法途徑比較:先確認誰同意、誰申請
下文的「轉換準則」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途徑/適用情況 | 誰同意、怎麼辦 | 期限與重點 |
|---|---|---|
| 雙方合意終止,再辦理轉換 | 原雇主與移工協商,檢具轉換申請書、移工同意書及事由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後透過公立就服機構媒合;不是仲介口頭同意就完成。 | 一般轉換自主管機關登錄資料翌日起60日;特殊情形經核准可延長60日,以一次為原則。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4、10–11條;勞發署轉換資料自動傳輸流程圖 第1頁。 |
| 已有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 | 移工、原雇主與符合資格的新雇主共同簽署合意接續文件,由新雇主直接向勞動部申請。 | 合意接續日起3日內通報地方政府;翌日起15日內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7、19–22條。 |
| 聘期將屆滿:期滿轉換 | 原雇主與移工協議不續聘,移工願轉由新雇主接續;原雇主申請轉換。新雇主與移工已雙方合意期滿接續者,可由新雇主依規定直接申請。 |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於原聘僱許可屆滿前2至4個月提出。核准後自核准日起辦理轉換,須於屆滿前14日完成,不得申請延長。 新雇主直接接續:新雇主與移工已簽雙方合意接續證明文件者,不走上述程序,改依簽署日起算的通報與申請期限(見步驟4)。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3–30條。 |
| 不可歸責移工,例如雇主未付約定報酬 | 被看護者或原雇主死亡、移民,或雇主不依契約付報酬而終止等法定事由,可由移工或原雇主提出。不是每案都以原雇主簽字同意為前提。 | 依事由檢附證明;移工未檢齊文件時,主管機關可查證後免附。由勞動部審認轉換。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9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條。 |
| 疑似可歸責移工:契約履行有爭議 | 保留具體工作及溝通紀錄,請1955或地方政府協調。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廢止許可及後續出國,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不要把「不適應」直接當作可強制遣返的認定。涉及出國驗證爭議,先走協調程序。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73、74條;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第4–5點;勞發署雇主手冊 第59–60頁。 |
準備到交接:照這個順序辦
拿出契約,確認要轉換還是返國
先核對聘僱許可到期日、勞動契約、薪資紀錄及移工意願。協商終止日與照顧交接;有爭議先找1955或地方政府。終止聘僱本身仍有法定通報義務。
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8條。依途徑備妥官方表單
一般轉換備「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書」(AF-T10)、「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AF-T14–17,依語別)及事由證明。三方接續另用「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AF-T18–21)。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依案別下載雇主申請書、通報單等表件。
下載官方轉換表件;表件與附件依家庭看護/幫傭及實際案別選用。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22–23、35條。向勞動部申請,讓就服機構協助轉換
合意轉換可至 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填轉換資訊、取得登記序號,併申請案及附件送出;核准後資料自動傳到轉換專區,再依通知參加公立就服機構協調會。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3–4、10條;勞發署轉換資料自動傳輸流程圖 第1頁。完成接續通報與許可,核對責任交接日
一般轉換:公立媒合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者,新雇主在證明書日起3日內通知地方政府,並於取得證明書翌日起15日內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一般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轉換準則第17條),改以合意接續日起算:3日內通知地方政府、翌日起15日內申請。
期滿轉換:公立媒合取得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證明書者,自證明書日起3日內通知地方政府;新雇主與移工直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證明文件者,自簽署日起3日內通知、簽署翌日起15日內申請。這裡算的是簽署日,不是日後實際開始工作的日子;兩種轉換的起算點不要混用。通報單等表件依案別於官方表件頁下載。
期滿接續的新雇主,責任自原聘期屆滿翌日起;其他案別的責任起日,請依許可函及承辦說明確認,不要只用「搬到新家那天」推定。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2–13、17、19–20、28–30條。下一位從哪裡來?在臺接續與海外引進
| 來源 | 主要流程 | 時程怎麼看 |
|---|---|---|
| 承接在臺移工 | 確認雇主資格與可用名額 → 公立媒合或符合條件的合意接續 → 地方通報 → 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許可。期滿接續需有有效且尚未足額引進的招募許可。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6–7、13、17、24、27–29條。 | 整體依個案;15日等是申請期限,不是找到人或核准到職的天數。 |
| 從國外引進 | 確認家庭看護/幫傭資格與適用國內招募程序 → 招募或遞補許可 → 選工、契約及簽證入境 → 依案別辦聘僱許可與通報。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24、30、32–33條;勞發署雇主手冊 第17–18頁。 | 選工、文件、簽證與入境全程依個案,不能把勞動部單一申請案的審查天數當作到家時間。 |
官方有公告的審核天數:一般網路申請為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書面為收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但一般失能及依賴照護程度的家庭看護「初次/重新招募」,以及未達10點的家庭幫傭「初次/重新招募」,依序審查;不應套用前述天數估到職日。
依據:勞動部1150504126號公告 第1–3點;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舊的轉出、新的進來:空窗怎麼安排?
可先準備資料、比較管道及面談;實際引進或接續,仍要符合許可與名額。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後,原則上原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人;原移工已由新雇主接續、家庭看護經同意轉出且廢聘逾1個月仍未接續等,才有法定例外。不能先請另一家庭的移工來工作。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5、21條;就業服務法 第57條第1款。原聘僱關係仍在、三方都同意時,可在找到符合資格的新雇主後辦理三方合意接續(見上方比較表);若先終止聘僱,就應先排好替代照顧。實際交接日與費用責任,請連同個案許可狀態向承辦確認。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7、19–22條。「遞補」是補剩餘聘期,不是重開一份完整聘期
符合不可歸責雇主等法定條件時,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只補足原聘僱許可剩餘期間;剩餘不足6個月,不予遞補。
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8條。| 情境 | 何時具備申請事由 | 遞補申請期限 |
|---|---|---|
| 家庭看護/幫傭的一般規則 | 聘期內因不可歸責雇主原因出國、死亡;或失聯依法通知移民及警察滿3個月仍未查獲。 | 自出國、死亡,或依法通知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 |
| 家庭看護:同意轉換 | 由新雇主接續;或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 | 自新雇主接續日起6個月內;未接續者,自廢聘屆滿1個月的翌日起6個月內。 |
| 家庭看護:失聯的特別規則 | 在機場/收容單位失聯且已依法通知;在雇主處所失聯,依法通知滿1個月仍未查獲。 | 機場/收容:失聯日起6個月內;雇主處所:依辦法第24條,失聯屆滿1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且須符合前欄通知等待條件。 |
家庭幫傭不能套用上表家庭看護的特別規則。申請文件依個案事由準備,送件前請向承辦核對。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8條第2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不能省略的雇主義務
- 不能強迫簽轉出文件或片面強行送回國。合意要有真實意思;提前出國應依驗證程序處理,爭議交由主管機關協調。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17條;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第1–5點。
- 不能非法扣留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也不能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方式強制勞動。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7條第7–8款。
- 薪資要按契約依法給付與結算。除依法可扣項目外應全額給付,提供中文及移工本國文字薪資明細並自行保存5年;不能用薪資逼迫移工轉出。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6條;勞發署簽署勞動契約注意事項 基本保障段。
- 家事類不直接套用勞基法資遣公式。家庭看護、家庭幫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終止及補償爭議應核對契約與適用民事規範,不能因此推論沒有任何給付責任。依據:勞發署簽署勞動契約注意事項 家事移工適用重點。
移工失聯:雇主只要記住通報義務
先嘗試聯繫並保留紀錄。有曠職失聯情況時,可先書面通知移民及警察查察;若達連續曠職3日且失去聯繫,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並副知勞動部。事實請如實填報並保留通報紀錄。
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8條。先處理委任,再把服務接好
本段固定連結:#change-agency雇主與仲介簽的是委任契約。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但若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期終止,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不可歸責而不得不終止者除外。先確認目前辦到哪裡、已付什麼,以及由誰接手。
依據:民法 第549條。終止委任與交接清單
- 找齊合約與收據。核對服務期間、各項費用、終止條款及未完成事項。
- 明確通知原仲介。官方說明可用電話、書面等方式通知;建議書面寫明終止意思、生效日、退款與交件要求,留存送達紀錄。書面是留證建議,不是唯一有效形式。依據:勞發署雇主常見問答 委託仲介Q4;民法 第549條。
- 逐項點交文件與期限。列出許可函、已送件案件及收件資料、契約、薪資與健檢紀錄,請新承辦核對待辦期限。仲介不得違反雇主或移工意思留置許可、身分及相關文件。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第1項第10款。
- 與新仲介簽書面委任。把服務內容、起日、費用、聯絡窗口寫清楚。建議告知移工新的雇主端聯絡人,但移工是否終止自己的原仲介委任,由移工決定。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第1項第1款;勞發署雇主常見問答 委託仲介Q3、5。
收費上限:雇主年費、移工月費要分開
| 付費者/項目 | 法定上限 | 核對重點 |
|---|---|---|
| 雇主:登記費+介紹費 | 首月薪資在公告平均薪資以下:合計不超過該員工首月薪資。首月薪資超過公告平均薪資:合計不超過4個月薪資。 | 介紹費須在聘僱契約生效後收取。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
| 雇主:服務費 | 每一員工每年不超過NT$2,000。 | 未滿一年服務的退費,依官方雇主手冊應按比例處理。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勞發署雇主手冊 第13–14頁。 |
| 移工:服務費 | 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每月不超過NT$1,800;第2年NT$1,700;第3年起NT$1,500。 | 第6條第3項明定不得預先收取。這是移工端服務費規定,不能直接當作雇主端年費的禁令。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6條。 |
費用應核對實際服務及名目;仲介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收費。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6條;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第1項第5款。已付仲介費、未到期服務費能不能退?
- 雇主服務費:官方雇主手冊說明,服務未滿一年應按比例退費。請原仲介列明收費期間、已服務期間與退款計算。依據:勞發署雇主手冊 第13–14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
- 介紹費的特定退費條件: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求職人事由致契約終止,雇主可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50%介紹費。這不是「更換仲介就自動退一半」。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第3項。
- 其他已付費用:先核對是否已提供服務、契約及終止原因,不能把隨時解約解讀為全部退款。對退款、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有爭議,可請1955協助確認管道。依據:民法 第549條;1955官方服務說明 法令諮詢與申訴服務。
下一家怎麼挑:同一張問題清單去問
先從 移工仲介目錄 依縣市查找,再到 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 核對許可、評鑑年度及紀錄。評鑑之外,還要問清楚你實際會用到的服務。
依據:勞發署雇主手冊 第13–14頁(挑選仲介說明)。- 誰接電話、誰到場?夜間或假日如何聯絡?
- 能提供哪些語言的溝通協助?有爭議時怎麼協調?
- 換人、轉換、解約及退費如何辦理?能否寫進契約?
仲介不處理或疑似違規,找誰協助?
雇主與移工都可使用,24小時、免付費,提供中文及多語諮詢、申訴與轉介。準備委任契約、逐項收據、匯款及對話紀錄,說明希望處理的事項。
依據:1955官方服務說明 官方服務說明。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可向所在地勞工局/處或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反映;若不確定管轄窗口,可請1955協助轉介。查詢各縣市官方聯絡窗口 →
依據:各地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諮詢窗口名錄;1955官方服務說明 申訴轉介說明。家庭雇主最常問的7件事
Q1.看護不適應,可以直接退回仲介嗎?
不能把交給仲介當成聘僱已終止。先溝通並協商合意終止/轉換,完成申請與責任交接;若安排提前返國,原則上須先由地方政府驗證真意。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1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8條;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第1–5點。Q2.換一位外籍看護要多久?
總時程依個案。一般轉換的60日,是自主管機關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算的轉換作業期間,不是新人到職期限。期滿轉換由原雇主在原聘僱許可屆滿前2至4個月提出申請;核准後自核准日起辦理,須於屆滿前14日完成,不得申請延長。若新雇主與移工直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則不走這套程序,改依簽署日起算的通報與申請期限。選工、媒合與海外入境不能用單一審核天數估算。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1、23、26–29條;勞動部1150504126號公告 第1–3點。Q3.原看護還沒找到新雇主,我能先申請遞補嗎?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的家庭看護案,經雇主同意轉換且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接續,可申請遞補;原聘期剩餘不足6個月不予遞補。不能套用到家庭幫傭,申請核准與新人到職也不是同一件事。
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8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24條。Q4.換仲介,已付的仲介費可以退嗎?
費用要分項看:雇主服務費服務未滿一年,官方手冊說明應按比例退費;介紹費的40日內、可歸責求職人致聘僱終止規則,才有免費重推一次或退50%的選擇。其他費用與賠償須核對契約及終止原因。
依據:勞發署雇主手冊 第13–14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民法 第549條。Q5.換仲介要看護同意嗎?需要向勞動部報備嗎?
雇主可自行終止自己的仲介委任,單純解約無須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報備。移工自己的委任由移工決定,不能代替移工終止。建議告知新的聯絡窗口;若涉及住宿或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變更,另依規定通報。
依據:民法 第549條;勞發署雇主常見問答 委託仲介Q5;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第4項。Q6.家庭看護或幫傭終止契約,要按勞基法付資遣費嗎?
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能直接套用其資遣公式;仍須依法結清薪資,並核對勞動契約與相關民事規範。補償有爭議時,洽1955或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依據:勞發署簽署勞動契約注意事項 家事移工適用重點;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6條。Q7.看護失聯,雇主要做什麼?
有曠職失聯情事可先書面通知移民及警察查察。連續曠職3日且失去聯繫時,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並副知勞動部,保留通報紀錄。
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5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8條。官方依據與延伸閱讀
本頁整理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常見情境;實際申請請以個案資格、許可函及主管機關通知核對。文中小字可直接開啟相應法規或官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