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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用 拆 解外勞仲介費用怎麼算?法定收費上限、雇主與移工各付什麼、以及「買工費」為什麼是違法的
更新日期:2026-08-31|資料整理自勞動部公開資訊,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仲介費不是自由訂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是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把每一種費用的上限都寫死了。這篇按「誰付、付什麼、上限多少」逐項拆開。
一、雇主要付的費用(收費標準第 3 條)
| 項目 | 法定上限 | 說明 |
|---|---|---|
| 登記費 + 介紹費 | 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 若該員工第一個月薪資超過平均薪資,上限放寬為四個月薪資 |
| 服務費 |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 | 這是對「雇主」收的服務費,與對移工收的每月服務費是兩回事 |
除了仲介費,雇主另有非仲介的固定支出:移工薪資、雇主應負擔的健保費,以及就業安定費(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級距不同,幫傭依點數分 2,000 或 5,000 元/月)。體檢、機票、居留證等一次性費用依實際發生金額計算。
二、移工要付的費用(收費標準第 6 條)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與製造業等(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的移工,服務費上限按在臺累計年資遞減:
| 在臺累計期間 | 每月服務費上限 |
|---|---|
| 第一年 | 1,800 元 |
| 第二年 | 1,700 元 |
| 第三年起 | 1,500 元 |
| 曾在臺工作滿二年、再次入國者 | 1,500 元 |
白領外國人(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7 款及第 11 款)另有規定:登記費與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第一個月薪資、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收費標準第 5 條)。
三、常見的超收名目
下面這些名目不在收費標準的項目裡。遇到時可以直接要求對方指出法定依據:
- 買工費/人頭費——最常見的境外超收,通常發生在來源國端,但台灣仲介協同收取同樣有問題。
- 保證金/押金——以「怕跑掉」為由收取。
- 預收數年份服務費——與「不得預先收取」牴觸。
- 行政處理費、文件費等自創名目——收費標準採列舉,沒列的項目就是沒有。
四、覺得被超收怎麼辦
- 先索取逐項列明的收費明細與收據,並保留匯款紀錄、LINE 或簡訊對話。
- 撥勞動部 1955 專線(24 小時、多語)諮詢或申訴;也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檢舉。
- 就業服務法對違法收費訂有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五、抓預算的順序
建議把費用分成三堆分開估,比較不會被總價數字嚇到或誤導:
- 一次性:登記費+介紹費(上限=第一個月薪資)、體檢、機票、簽證與居留規費。
- 每月固定:薪資、雇主負擔健保費、就業安定費。
- 每年:對雇主的服務費(上限 2,000 元/人/年)。
比價時要比同一堆,別把「一次性」跟「每月」混在一起談。挑仲介的完整步驟見怎麼挑外勞仲介;想先看誰的評鑑分數高,見評鑑總覽。
常見問題
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對雇主的登記費與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第一個月薪資、服務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對家庭看護工等移工的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 1,800 元、第二年 1,700 元、第三年起 1,500 元。
不可以。收費標準第 6 條明定對移工的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應按月收取。
收費標準採列舉方式規定收費項目,買工費、保證金等名目不在其中。遇到時可要求對方指出法定依據,並可撥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或申訴。
依收費標準第 7 條,非營利的就業服務機構各項收費以一般上限的 80% 為上限。
其他指南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5、6、7 條)
- 就業服務法
- 勞動部 1955 外籍勞工諮詢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