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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指 南

70–79 歲癌症二期以上
憑診斷證明免評申請外籍看護

家人罹癌、正在化療,最需要人手的時候往往「巴氏量表分數還不夠」。2025 年 8 月起新制上路:70–79 歲、癌症第二期以上,一張診斷證明就具備申請資格。

更新日期:2026-08-26 · 法規如有修訂,以勞動部與衛福部最新公告為準

癌症照護的空窗,終於被看見

癌症治療期間——手術後、化療中——病人體力驟降、往返醫院頻繁,是照護需求最急迫的階段。但過去的巴氏量表評估看的是「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許多癌症病人評起來「還能自己吃飯走路」,分數不到門檻,家屬只能自己硬扛。2025 年 8 月 1 日與 80 歲免評同步上路的新制正面回應了這個缺口:被看護者年滿 70 歲至 79 歲、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憑醫師診斷證明即可免評。勞動部估計全國約 12.5 萬人適用。

誰適用?文件怎麼準備?

項目內容
適用對象被看護者年滿 70 歲、未滿 80 歲,且罹患癌症第二期(含)以上
關鍵文件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癌症診斷與分期(第二期以上)
診斷證明怎麼開向就診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時,主動告知用途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請醫師載明分期;若已開立但未寫分期,可請主治醫師補註
其他文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與被看護者的親屬關係證明(戶口名簿等)
💡 80 歲以上不需要診斷證明——年滿 80 歲不論疾病一律免評,只要身分證明文件(詳見 80 歲免評篇 →)。

拿到診斷證明後,這樣走

STEP 1
向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資格認定

檢附診斷證明與身分文件提出申請。長照中心會先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與長照 2.0 資源(化療接送、居家服務等有時是好用的補充),聽完仍可自由決定聘僱外籍看護。

STEP 2
台灣就業通國內求才登記

依規定刊登招募本國照顧人力,期滿未僱得即可進入下一步。天數依案件類型而異,以勞動部與各縣市規定為準。

STEP 3
申請招募許可 → 引進或承接移工

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後,可透過仲介海外引進、承接已在台移工(治療期間趕時間,這通常是最快的路),或經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辦。報到後辦理聘僱許可。完整流程與費用見 聘僱外籍看護完整指南

癌症照護家庭最常問的 3 件事

Q1.「第二期以上」怎麼認定?邊界案例怎麼辦?

以醫師診斷證明上載明的分期為準,由長照管理中心審核。分期認定屬醫療專業,若對分期記載有疑問,請與主治醫師討論;行政認定疑義則可洽長照中心或 1966 專線。

Q2.未滿 70 歲的癌症病人怎麼辦?

此管道限 70–79 歲,但還有別條路:治療造成明顯失能者,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巴氏量表)通常過得了;或先使用長照 2.0 居家服務,連續滿 6 個月取得免評資格;符合特定重度身心障礙項目者憑證明亦可。

Q3.治療結束、病況好轉後,看護可以繼續聘嗎?

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聘僱關係持續有效;期滿展延時依當時規定辦理。實務細節建議洽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委任的就業服務機構確認。

化 療 期 間 的 溝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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